胜诉公告

河北省衡水市案件:强制拆除决定需以处罚决定生效为前提

2021-10-22 来源: 浏览:624

  代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2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何政罚决(2016)第15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撤销被告政行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2016年3月9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原因为委托人逾期未履行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送达的《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委托人违法建筑的义务。委托人认为案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委托人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予以维持。

  委托人不服复议决定,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何政罚决(2016)第15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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