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河北省衡水市案件:行政机关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合法

2021-10-15 来源: 浏览:644

  赵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1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行初16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赵新会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在该村具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一直居住。

  2016年8月26日凌晨两点五十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委托人的部分房屋强制拆除。

  2016年8月31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了第二次拆除。

  委托人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违法。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赵新会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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