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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国复〔2017〕124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陆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胜诉结果】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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