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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1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02行初16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赵新玲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在该村有自建房屋一处。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以委托人房屋属违法建筑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8月26日、2016年8月31日被告组织执法人员,对委托人房屋部分拆除。
委托人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无法定职权,且未经法定程序;其组织并实施的强拆行政行为属实体不当、程序违法。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公告】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赵新玲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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