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四川省案件:复议不作为,可以起诉责令其履行复议职责

2021-10-09 来源: 浏览:679

  李先生等29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59号《行 政 裁 定 书》,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67号行政裁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465号行政裁定。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乐村村民。

  201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同乐社区1、2组47.671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2015年3月7日,委托人针对《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5年3月25日,委托人收到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李先生等人提起的行政争议的函》,内容为:将材料转交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处理并及时向其反映处理情况。但至今没有相关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四川省人民政府也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此后,委托人针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由此引发再审。

【胜诉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67号行政裁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46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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