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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女士、梁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9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宝府复决﹝2017﹞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余女士、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案情简介】
余女士和梁先生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一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委托人房屋处。
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强制拆除上述房屋。
【胜诉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松岗街道碧头社区佘屋二巷4号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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