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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8月3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84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2016102401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中牟县官渡镇董庄村村民,在村内拥有猪舍,用来养猪。政府曾来人告知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委托人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
2016年11月24日,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通知书》,责令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猪舍。委托人认为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没有经过调查,也没有给予委托人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法院裁判】
最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4日对原告董海洋作出的编号2016102401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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