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区政府应当为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2021-09-13 来源: 浏览:664

  张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8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行终143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初23号行政裁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马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用于自住。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房屋周围陆续被拆除,但因其未与川汇区政府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城北分局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带人对委托人该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此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其房屋损毁并导致其与家人的生活用品均被砸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遂诉至法院,一审请求依法判决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城北分局于2016年10月12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而一审认为:委托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川汇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北分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委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结果】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初2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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