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佘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8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宝府复决﹝2017﹞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4日,宝安土监局作出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委托人房屋处。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确载明:……经查你(单位 )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现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机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拆除。”
委托人认为,宝安土监局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