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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7月10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3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确认秦政复决字【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戴河镇政府太平庄村民。2003年3月10日,委托人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84垅土地建畜牧养殖场。因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养殖场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7年4月1日,委托人收到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太平庄村南建设房屋系违法建设。
委托人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予以维持。
委托人对此不服,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北限字第645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秦政复决字【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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