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案件:要求限期拆除,应当先查清事实

2021-09-06 来源: 浏览:686

  梁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6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宝府复决﹝2017﹞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当地轨道项目建设的需要,其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2017年3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房屋处,要求委托人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限期拆除。

【胜诉结果】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N01704784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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