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胜诉公告】山东省临沂市案件:行政机关不举证,后果自负

2021-09-03 来源: 浏览:855

  恒泰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行终12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攻守双方】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委托人):恒泰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告知委托人因项目建设,需占用委托人生产及办公用地。

  2014年10月11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向委托人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告知委托人所使用土地已经在2006-2007年被政府净地收储,限委托人5日内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完毕并完成搬迁。

  2014年11月5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委托人企业地上附着物予以拆除。

  委托人对此不满,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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