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拆除公告》无法法律依据?撤销!

2021-08-24 来源: 浏览:666

  佘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拆除公告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宝府复决﹝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告》。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某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1月23日,松岗街道办在委托人房屋处张贴了《公告》,该公告载明为:“委托人居住的建筑位于轨道11号线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目前仍未签订补偿协议;该栋建筑影响了周边已签约建筑的拆除,为尽快移交施工作业面,计划在2月15日对拆除片区进行围挡并开展拆除工作;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现限令委托人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着手搬迁和现场清理,并于2月15日前清空完毕。”

  委托人认为,其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松岗街道办作出《公告》要求其在2月15日之前清空,并在3月底前限期征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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