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案件:限期搬迁需要合法依据

2021-08-20 来源: 浏览:772

  梁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公告》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宝府复决﹝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告》。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碧头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未与任何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在委托人房屋处张贴了《公告》,《公告》限令梁先生在收到公告之日起立即着手搬迁和现场清理,并限时清空完毕。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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