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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4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3行终17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2016)湘0302行初26号行政判决;确认潭城执限拆告字[2015板]第01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华强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本案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人。2015年8月19日,委托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委托人15日内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2015年9月2日,委托人向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提出补办规划手续的申请,由于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委托人已依法起诉至法院。
2015年11月5日,委托人收到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委托人厂房系违法建筑,责令委托人在15日内拆除涉案建筑物。
委托人认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未查明基本事实,且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前对委托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不予任何答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行初26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所作潭城执限拆告字[2015板]第014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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