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公安局对公民报警不作为,可否申请行政赔偿?

2021-08-06 来源: 浏览:632

  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我们作为普通公民的第一反应,那必须得找警察,赶紧打“110”。可上海的尹先生的商店遭到盗窃,打了110,110接了电话,了解了案情,却不出警,致使尹先生蒙受了2万多元的财产损失。据此,尹先生将该相关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局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的失职行为而给尹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

  这件事,作为专业处理行政争议的律师怎么看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人民警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可以取得赔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那么,结合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律职责。被告公安局在本案中,在接到群众报警后,都没有按规定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盗窃犯罪进行查处,不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该不作为行为相对原告尹先生的财产安全来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与尹先生的商店的货物因盗窃犯罪而损失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尹先生有权向公安局主张赔偿。

  在此,中复律师也提醒大家,所谓“民不告官”、将“官”置于高高神坛上的理念早已不可取。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以及相关组织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是基本职责,如有违反,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关损失,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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