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河北省衡水市案件:查处违法建筑需经全面调查

2021-08-06 来源: 浏览:633

  李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2月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行终16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2016)冀11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撤销何政罚决〔2015〕第039号处罚决定,撤销政行复决[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李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孙三村村民,无审批手续自建房屋。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对委托人作出何政罚决〔2015〕第03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责令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委托人不服,于2016年3月7日,向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桃城区政府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因此,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委托人遂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1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何政罚决〔2015〕第03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

  三、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衡桃区政行复决[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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