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山东省滕州市案件:阻止强拆不等于妨害公务,别因此背“罪名”

2021-08-05 来源: 浏览:681

  李先生、李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妨害公务罪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7年1月4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滕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2)滕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相文、李亚东无罪。

【攻守双方】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委托人):李先生、李先生

  辩护人:杨强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1日,滕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强制拆除委托人开办的机械厂;委托人骑电动车驮着稀料进入机械厂,被执法人员夺下稀料桶,之后被多名执法人员带离;另一委托人摸铁扒叉反抗,但被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夺下,并将其抬出大门外。期间,委托人持铁锨往机械厂里面冲,亦被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夺下。拆除房屋后,执法人员撤离现场。

  由此引发公诉。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全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滕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相文、李亚东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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