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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配件厂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12月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2行初8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泰政房补(2015)20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永胜配件厂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永胜配件厂因旧城区改造被泰兴市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2015年12月14日,泰兴市人民政府对永胜配件厂作出泰政房补(2015)20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因永胜配件厂不满补偿标准,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泰政房补(2015)20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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