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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10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行终12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行初21号行政判决,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行初21号行政判决。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吴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某街道,系埇桥区政府确定的宿州市委党校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委托人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协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不服此补偿决定,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复议维持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于是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02行初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埇政征补决(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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