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案件:无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不得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1-07-27 来源: 浏览:683

  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402行初第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固原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规划局

  第三人:东海房地产公司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为核实房屋征收合法性问题,经信息公开,委托人从固原市规划局取得了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该证的颁发日期为2012年6月13日,用地单位为东海房地产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住宅用地,用地位置为新区古雁路南侧,委托人房屋所在地位置即包含在该用地范围内。

  委托人认为,自己持有固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此用地范围内已建造房屋。现固原市规划局制作颁发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委托人合法土地使用权。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固原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0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二、驳回原告马存良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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