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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7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李官镇政府对原告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恒泰公司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设立于2011年3月,是以销售混凝土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2014年5月,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委托人因项目建设,需占用委托人生产及办公用地。
2014年7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委托人的企业设备及办公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却迟迟不予支付补偿费用。
2014年10月11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向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5日内搬迁。由于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拆迁补偿款,同时未提供合法拆迁依据,委托人未进行搬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11月5日两次强行将委托人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及办公用房予以强行拆除。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官镇政府对原告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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