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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本所指派郭悦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7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作出的(201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恒泰公司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11年3月依法设立。
2014年5月,临沂市李官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委托人因项目建设,需占用委托人生产及办公用地。
2014年10月11日,临沂市李官镇人民政府告知委托人所使用土地已在2006-2007年予以收储。
2015年2月12日,委托人向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书面公开对委托人生产办公用地进行收储的批准性文件。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由于你单位没能提供与该地块利益相关单位的文书,所以不能提供该宗地信息公开内容,土地收储内容可以到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
委托人对此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201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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