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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4行初字2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函〔2012〕8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原州区小康一条街两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
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委托人向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几经周折,取得《批复》。
该《批复》确认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东海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取得该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自此挂牌出让,并由固原市政府予以批复确认。
委托人认为,其合法持有固原市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其批准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用于居住、经营。
现固原市政府作出的《批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函〔2012〕8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的批复》违法;
二、驳回原告马存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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