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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4行初字2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函[2011]135号《关于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原州区小康一条街两侧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此次征收的范围。委托人取得了固政函[2011]135号《关于固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认为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该批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函[2011]135号《关于挂牌出让古雁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违法;
二、驳回原告马存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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