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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等44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冠县201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3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6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冠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吴先生等4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冠县冠城镇元庄村村民;
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8月10日,冠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8月10日,冠县人民政府向聊城市人民政府呈报征地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7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呈报征地文件,申请报批;
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征收该批次土地的批复;
2015年10月30日,冠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委托人认为,征地程序违法,剥夺其知情权、确认权及听证权;征收土地单位未对失地人员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未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错误。
由此引发复议。
【胜诉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冠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关于冠县201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894号)涉及土地的征收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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