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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与撤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固原市居民,因固原市旧城区改建建设的需要,根据2013年10月30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固原市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委托人的经营用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由于对经营用房的补偿不合理,征收双方难以协商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2月13日,固原市原州区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
委托人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基于此,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08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5第3号《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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