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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1月28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洮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镇赉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苏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镇赉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吉林省镇赉县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2011年4月16日,镇赉县政府作出《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认定委托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欲进行征收。
2012年2月17日,镇赉县政府作出镇政征字[2012]0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令委托人搬离房屋。
委托人对此不服,依法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白城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征收补偿决定。
委托人认为,镇赉县政府做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未查明案件事实,对据以实施房屋征收的证据不予合法性审查,在相关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补偿决定。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镇赉县政府作出的镇政征字(2012) 0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镇政征字(2012)00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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