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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与固原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马先生
代理人: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建了一栋房屋,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齐全。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安康路两侧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据此,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2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
委托人对此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没想到复议失败,委托人随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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