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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先生等24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强占土地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1月1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行终字第17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攻守双方】
上诉人: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委托人):谷先生等24人
代理律师:郭悦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是曲阳县恒州镇某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下称:恒州镇政府)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恒州镇政府强行进入委托人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数名委托人在强征现场被殴打,入院治疗近一个月之久。
后经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且发改局尚未核准。
委托人认为,恒州镇政府擅自征占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请求判令恒州镇政府强行占有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但恒州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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