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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1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中行终字第0010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缪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陵县籍山镇某村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8月13日,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并在征收现场等处进行了张贴。
2014年12月3日,委托人针对该征收决定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5年1月2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芜市行复字(2014)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委托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委托人主张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不能成立,驳回委托人的诉请。
由此引发上诉。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缪振兴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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