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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05年10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缪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南陵县籍山镇城关城西村拥有一处房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南陵县城西安置区建设所需,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4年9月,委托人收到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下称:5号补偿决定)。
双方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南征字【2014】5号《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芜市行复字【2014】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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