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应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

2021-06-25 来源: 浏览:460

  李先生等29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2015]5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3日,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成公资土拍告[2014]43号)所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性文件;

  2015年6月18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成都市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是由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并公布的,建议去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查询该信息。

  委托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不服,由此引发复议。

【胜诉结果】

  最终,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成国土资信[2015]20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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