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农村土地承包人可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1-06-23 来源: 浏览:658

  孙先生等24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7月20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唐行初字3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孙先生等24人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系曲阳县恒州镇西河流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称因曲阳县南环路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欲征用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在未见任何征地公告的情况下,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委托人的土地,违法占用,地上青苗悉数被毁。

  经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滨河公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任何占用295亩农用地批准文件,发改局尚未核准。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擅自征占委托人的集体农用土地,违法开展工程建设,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清除崔玉辉、谷全军、史铁良等24名原告承包经营土地上的附着物,并进行推平、挖掘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本院认定面积返还违法占用的24名原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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