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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白云制衣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朝政决字【2015】1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于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金白云制衣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01年8月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善各庄村委会经协商同意委托人在原善各庄农机站,也就是善各庄珐琅厂旧址上投资重建厂房。
2015年4月29日,崔各庄乡政府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欲在7日后强制拆除委托人厂房。
委托人认为,崔各庄乡政府在没有与其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于2015年4月29的《限期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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