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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宣城市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6月5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泾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拆除王森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泾县琴溪镇街道,办理了部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人曾在被拆房屋经营饭店、生活多年。该房屋位于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拆迁范围内。
2013年11月15日,在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委托人房屋决定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
2013年11月25日,委托人履行了搬迁,将被拆迁的房屋交给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全部拆迁补偿款,并拆除了房屋。
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口头承诺拆除委托人房屋后,允许王先生后退15米重新建造房屋。
2015年4月22日,委托人认为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未同意其在被拆房屋后退15米建房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泾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森林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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