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进行答复

2021-06-16 来源: 浏览:553

  李先生等3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公室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5月15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最终作出成华府复决字[2015]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龙潭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龙潭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7日,委托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龙潭街道办事处提供“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与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同乐社区一组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申请龙潭街道办事处于3月8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委托人认为龙潭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的行为违法,由此引发复议。

【胜诉结果】

  最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龙潭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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