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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等5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冀政复决[2015]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张先生等5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衡水市桃城区某村的村民,因衡水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其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为核实相关信息,委托人向国土厅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2015年1月21日,委托人收到国土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其答复内容不全面,不符合申请要求。
对此,委托人决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其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胜诉结果】
最终,河北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15年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全面,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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