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信息公开答复应针对申请人,主体不能错

2021-06-11 来源: 浏览:527

  华强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4月7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最终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5〕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华强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于2015年2月1日向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660号征地批文前的《征地调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书面答复。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2月6日收到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至3月4日仍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委托人不服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本案行政复议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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