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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26号,确认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村村民。
2010年由于委托人位于马家河镇某社区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后委托人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搭建该房屋。
2013年12月16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第70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房屋为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如不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下称:天元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月23日,天元区政府强行拆除其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某社区房屋。
委托人认为天元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以拆违代替拆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天元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强制拆除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原告黄铁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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