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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24号,确认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村民;
2010年,委托人修建涉案两栋房屋;
2013年10月,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涉案房屋属违法建设;
2013年11月30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罚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12月3日,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及腾房公告;并以编号形式作出催告通知书;
2013年12月5日,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随后拆除案涉房屋。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2013年12月强制拆除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原告黄树军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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