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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27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4)株石法行初字第21号,确认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黄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黄先生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村民。2010年由于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麻元组的房屋所在地实施土地征收,但是迟迟未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后委托人与第三人黄先生在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建设了14号房屋。
2013年11月30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违法建设,限该户三日内自行拆除,如不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将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6日,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将上述房屋拆除。
杨强律师介入该案后,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程序违法,系明显以拆违代拆迁,故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2013年12月强制拆除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麻园组原告黄瑶、第三人黄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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