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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拆行为
【裁判观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安女士的同日即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安女士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安女士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安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案情简介】
安女士系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党校楼一处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4年3月24日,埇桥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安女士的同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房屋,给安女士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埇桥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安女士的同日,就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安女士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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