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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裁判观点】
安徽省人民政府认为: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依法予以答复。但本案中,宿州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给予答复,也没有将不同情况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攻守双方】
申请人:吴先生、韩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吴先生、韩先生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等信息。
宿州市人民政府接收该申请,但没有给予答复。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依法予以答复。
【复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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