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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拆迁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6年7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李官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临沂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企业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临沂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设立于2011年3月,是以销售混凝土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2014年5月,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人民政府口头告知恒泰公司因项目建设,需占用恒泰公司生产及办公用地。李官镇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11月5日两次强行将恒泰公司两条混凝土生产线及办公用房予以强行拆除。
临沂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官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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