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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四企业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件。本所指派杨强、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1月8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8)桂03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开告知书》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桂林四企业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诉求: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信息
【案情简介】
桂林四企业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桂林四企业于2018年2月7日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国土局于2018年2月8日对四企业作出如下答复:“因申请人提供征地项目信息不详,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重新提交详细的所报项目名称、申请人厂房的用地手续以及与申请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村集体证明、土地权利证明等),再向我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
因对答复不满,引发本案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市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5号公开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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