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若影响实体权利,限期拆除告知书亦可诉

2022-07-11 来源: 浏览:722

  黄先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行终7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上诉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上诉人: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石红霞(实习)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某村村民,自家房屋建于伶俐镇中心,建房手续齐全。

  因征地拆迁事宜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21日,青秀区城管局作出《告知书》,其认定委托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委托人停止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施工建设行为,并于7日内自行拆除该建(构)筑物。

  委托人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行政职权,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青秀区城管局对此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7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为:撤销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原告黄大积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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