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安徽南陵案件: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却作出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2020-12-08 来源: 浏览:415

  缪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件。本所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0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缪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介】

  缪先生在南陵县籍山镇城关某村拥有一处房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南陵县城西安置区建设所需,缪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4年9月,缪先生收到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下称:5号补偿决定)。

  双方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南征字【2014】5号《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芜市行复字【2014】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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