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缪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陵县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件。本所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0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缪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郭悦律师
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介】
缪先生在南陵县籍山镇城关某村拥有一处房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南陵县城西安置区建设所需,缪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4年9月,缪先生收到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下称:5号补偿决定)。
双方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诉讼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南征字【2014】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南征字【2014】5号《南陵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芜市行复字【2014】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