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违法

2022-05-12 来源: 浏览:979

  赖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03行初28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7月1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调查通知书》,要求T1-G193-1号房屋的建设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区城管局规划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7月19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T1-G193-1号房屋的建设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6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T1-G193-1号房屋建设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屯渌村一队的T1-G193-1号房屋。

  委托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TL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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