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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7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容女士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长堽路四里长堽村居民,在长堽村五组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8月23日,委托人见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7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委托人认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诉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违反了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青规监决[2018]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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